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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上海万翠堂撤回全部“青花椒”诉讼,小心是以退为进策略

来源:通讯 频道主理:李子涵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2-27
摘要:首食新闻【四川食品在线 餐饮频道】 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的多家餐饮经营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他们使用了青花椒商标,被认为构成侵权。 因为向四川多家名称中含有青花椒的餐馆诉讼维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发关注。日前,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
首食新闻【四川食品在线 餐饮频道】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的多家餐饮经营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他们使用了“青花椒”商标,被认为构成侵权。
因为向四川多家名称中含有“青花椒”的餐馆诉讼维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发关注。日前,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公开现身,他向四川父老乡亲致歉,并解释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正尚律和)发起,已经脱离了其保护品牌的本意。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只要“青花椒”被注册在案一天,这个“雷”就并未排出,随时可能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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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正飞介绍,自己2013年投身餐饮,当时发现很多名字都被注册,“青花椒”是最终成功的其中一个,随后就使用青花椒品牌做烤鱼。
企业规模做大后,他发现江浙出现模仿甚至骗取加盟费的不良商家,遂产生了保护品牌的想法,他强调,绝没有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想法。
左正飞透露,已经安排人与正尚律和联系,一是终止合作,二是要求他们全部撤诉,三是进一步沟通,是否存在过度维权,保留追究正尚律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新闻回顾:
“收到传票的时候,还以为是诈骗。”
成都温江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老板邹先生这样表示。做了多年餐饮,他们从来没想到自己会这样被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了多个“青花椒”的商标,起诉邹先生的店面侵犯商标权。
“‘青花椒鱼’在四川太普遍了。”在邹先生看来,这个侵权指控“莫名其妙”,但12月18日他收到判决书时还是懵了:败诉,赔偿3万元,拆除有“青花椒”标识的招牌。
成为被告的不止邹先生。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这家公司在国内多地起诉了店招中等有“青花椒”标识的餐饮店,比如“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虽然部分案件中该公司撤诉,但还是有多家餐饮店被判侵权、赔偿。
作为一种植物和它制成的调味料的通用名称,“青花椒”怎么就侵权了呢?邹先生和其它餐饮店的同行们无法理解。不过,有店主和邹师傅一样,暂时抠掉了店招和店铺里“青花椒”的“青”字,同时他们决定要上诉。一位店主表示:“合理使用,怕什么?跟他们打到底。”
应诉之余,对于上海这家餐饮公司四处起诉的行为,不少店主、网友都有疑问:这是在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吗?有律师指出,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是否滥用权利则要具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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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的店铺招牌
诉讼
“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侵权“青花椒”
从2019年起,邹先生和妻子就开始经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了,“我们买鱼、杀鱼,还要弄菜……起早贪黑。”他表示,这两年受到疫情影响,生意也很难说有多好,店面还是维持着,直到今年10月份,他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还以为遇到诈骗了。”邹先生注意到,传票上面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庭日期为11月26日下午。他特意电话联系了法院方面,才确认了传票的真实性,“更加莫名其妙了。”
邹先生了解到,起诉他的是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企业。开庭前他曾经试着联系过对方两次,“我们是一家小夫妻店,想着看能不能和他们私下协商一下。”不过,对方并没有回应他。
11月26日下午,案件开庭。与邹先生家一起列为被告的,还有成都一家“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对我们两家的起诉书内容基本一样。”邹先生说。
在记者获得的起诉书中,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邹先生和龙泉这家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店门头牌匾、鱼票及美团平台等处多次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该公司3个“青花椒”的商标,向两家店各提出索赔5万元。
资料显示,这三个“青花椒”商标为不同图案、文字的“青花椒”标识,商标注册号为12046607、17320763、23986528,均为上海万翠堂餐饮所有,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涉及餐饮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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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师傅和他的青花椒鱼火锅店(后方墙面上的“青”字已被抠掉)
败诉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3万元
邹先生他们原本很自信,都没有请律师。12月18日,他们两家拿到判决书时却懵了:败诉,法院判决他们分别向上海万翠堂餐饮赔偿经济损失等3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了其认定侵权的理由。以龙泉驿区的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为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店店招“重庆青花椒鱼火锅自助”出现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且店铺在美团平台上的备案名与工商登记一致,“可以认定店在美团网站上使用了被诉侵权的‘青花椒’标识。”
在法院看来,被诉侵权标识被龙泉这家火锅店用于店招、美团店铺,“且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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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的张先生的门店
同时,对于上海万翠堂餐饮诉称被侵权的另外两个“青花椒”商标,判决书中也有类似表述。
判决书还要求,两家店铺在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美团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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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官网声明
维权
商家准备上诉,“正常使用,陪他打到底”
“我们字体和对方的商标不一样。”邹先生表示不认可判决,在他看来,“青花椒”的叫法、名称描述组成在四川简直可以说“遍地都是”,“它是一个植物的通用名称,也是调味料。”不过邹先生和妻子还是暂时把店招上“青花椒”的“青”字给抠了下来。
龙泉驿区馋猫青花椒鱼火锅店的负责人张先生认为,除了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的理由外,上海万翠堂餐饮并没有在成都开店,也没有在成都宣传,而即使是美团平台上的网店,也不会影响上海万翠堂餐饮的客流。
“不曾给原告造成任何生产经营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他没有抠掉招牌上的“青”字,“我是合理正常使用,怕什么?陪他打到底。”
12月24日,邹先生和张先生均已经准备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也了解到,他们提起上诉的同时,成都另有多家店招等涉及“青花椒”的店铺也在等待开庭:因为同样的缘由,双流区贺先生的“卢三妹青花椒鱼火锅店”和青羊区唐女士的“重庆青花椒鱼”等多家店铺都被上海万翠堂餐饮起诉侵权,索赔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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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的贺先生家的门店
背后
原告申请了多个花椒商标 在多地掀起诉讼
12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过尚未等记者说出采访诉求,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就表示:“这件事我们不接受采访,我们知道是什么事。”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可以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申请了多个图案字体的“青花椒”商标;此外,还有“金花椒”、“青花椒花椒鱼”、“清花椒”等多个商标。
天眼查的统计中,该公司的32条涉诉信息中,有22条与“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因为该案由被这家公司列为被告的企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其中有10家在四川,涉及成都、眉山、广安、遂宁等地。
不过,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观察,16起诉讼中有5起是原告公司撤诉,还有两起达成调解,另有两起原告公司胜诉,诉求获得“部分支持”,获赔金额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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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部分“青花椒”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可就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是否可对青花椒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人员: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12月24日,记者致电国家知产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由专业的审查人员根据当前的商标法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损害权益可提出异议。”上述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后来注册有关“青花椒”的商标,不同的商标即使有相同的字样,商品和服务不同也可被允许注册,如若同一商品和服务,文字近似则有可能不予注册。
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权利边界在哪?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提出权利主张。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冯晓青同时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怎么看待这起“青花椒”诉讼事件?四川遂宁市烹饪协会执行会长宋华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对青花椒三个字进行商标注册,是在恶意抢注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餐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
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并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琼飞表示,从商标获得注册角度看,商标局是认可“青花椒”可以被申请为餐饮服务商标。那么,侵权与否主要看是否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一般来说,在店招门牌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在菜单上使用指代某款菜品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王琼飞认为,“青花椒”作为菜品的原料,在餐饮服务应该不构成通用名称。而作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此前四川地区的法院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王琼飞也表示,在该商标被撤销之前,应当尊重注册商标的效力。“如果认为注册不当,那应当寻求行政程序,积极去撤销该商标。”
此外,王琼飞也指出,“青花椒”商标侵权诉讼事件与此前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集体商标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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