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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最高罚了60万

来源:通讯 频道主理:李子涵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16
摘要:首食新闻【四川食品在线 食政频道】 2022年第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
首食新闻【四川食品在线 食政频道】2022年第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四川云界跨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抖音”、“快手”投放宣传公司相关业务小视频,内容中有“包教会”、“3天上手”、“一对一服务”、“导师一对一”、“投入少回款快”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宣传“三天上手”、“包教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当事人宣传“投入少回款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宣传“一对一服务”、“导师一对一”,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二、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肉毒素”广告,并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肉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三、成都长空恒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销售“神仙树大院4期综合楼”房产,在售楼部门楣上印有“绝版地铁口旺铺”、“顶级教育,绝无仅有的教学配套”、“顶级购物,绝无仅有的商业配套”、“顶级生活,最齐全异域风情聚集”、“投资收益,稳居巅峰”、本项目各产品租金预估为标间4000元/月、套一5500元/月、套二7000元/月”、“10万产业企业员工、3万常住外籍高管、50万常住塔尖客群”广告用语。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宣称“10万产业企业员工、3万常住外籍高管、50万常住塔尖客群”,未能提供统计数据的有效来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投资收益,稳居巅峰”、“本项目各产品租金预估为标间4000元/月、套一5500元/月、套二7000元/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四、成都洛带华侨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莫奈的湖”楼盘,在售楼部大厅LED显示屏上标有“2021东门迭墅红盘TOP1,二批次荣耀加推,地铁四号线(规划中),距太古里约28公里”、“主城迭墅、唯莫奈的湖拥有五大属性、成洛简快速路、地铁4号线三期(规划中)、有轨电车11号线(规划中)”等广告内容。该内容系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摘抄,未经证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批复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2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万元。
五、成都金牛华欣美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发布“罗飞彪医生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宣传内容。经调查,罗飞彪没有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当事人配备的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还在装修,至今未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2年3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六、成都德坤达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德商天骄”楼盘,在售楼部以展板形式发布含有“社区巴士时刻表”、“首发站:天骄学府站,首班时间6:30,末班时间 21:00,终点站:涌泉地铁口,发车时次:滚动发车”的宣传内容,实际该楼盘周围现有公交路线中并未规划广告宣传的社区巴士。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七、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配件、医疗器械销售,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在“1688诚信通(www.1688.com)”网络平台开设的“壹视觉光学科技”店铺的“多功能哺光仪”(产品说明书为非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多功能哺光仪 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等广告用语,在“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产品说明书标注为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 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发布的“多功能哺光仪 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广告宣称此普通商品可预防、解决近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发布的“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 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广告宣传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1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八、邛崃奥尔美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站、美团APP发布下列宣传广告:“外祛眼袋,手术优势:祛眼袋的同时,紧致下睑皮肤,解决泪沟问题,整体年轻化。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切开1mm切口、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缝合、Step5术后5-7天恢复”、“内祛眼袋,手术优势:无外在瘢痕、无需缝合和拆线、恢复快、效果自然。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眼底结膜、Step3取出多余脂肪、Step4用细小的线缝合、Step5术后7天恢复”。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及美团 app上发布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2月,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九、金堂县高板镇迪美家具城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以每月20元/辆的发布费用在营业三轮车车身张贴海报,于2021年8月起在店内自用三轮摩托车车身张贴海报,对其家具经营进行广告宣传,宣传中均含有“迪美家居 金堂最大的家具工厂店”内容。以上宣传海报为当事人提供内容,委托他人印制。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2年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1万元。
十、成都鹏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平台开设有“刀哥公考”账号,利用该账号开展公务员考试相关直播宣传,在直播中使用“国考、省考一次过,赶紧上车”、“公务员一次上岸精品课”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2022年2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李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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