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在线 饮料频道消息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称,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天丝公司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审理中。 中国红牛认为,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中国红牛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表示和天丝公司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国红牛认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表示,仍坚持“红牛系列商标”为合资公司的资产,该争议已由股东华彬集团提起国际仲裁。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以及最高院判例((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明效力”并非绝对,虽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国红牛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但两审判决却忽略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中国红牛有信心通过相关方提供相反证据,通过国际仲裁还原事实真相。 最后,中国红牛感谢广大消费者和包括泰方合作伙伴20多年来对中国红牛一如既往的支持!提请广大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二审判决不应过分解读,表示继续做好高品质“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随后,中国红牛将陆续发布《中国红牛发展历程白皮书》(1995-2020)细节,详细披露华彬集团与天丝公司的合作缘起、中国红牛的艰难发展历程及系列纠纷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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