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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通报2021民生领域“铁拳”查办典型案件,有人被抓有人被罚

来源:通讯 责任编辑:李子涵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07
摘要:(四川食品在线 要闻频道消息) 2021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其中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
(四川食品在线 要闻频道消息)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其中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四川省牛上天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20日,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成都市公安局,对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东塔社区1组的四川省牛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包材库房、生产车间及租用的冻库内查获大量无包装的涉嫌走私冷冻肉类食品原料,共计48457公斤。经查,当事人在采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或动物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不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要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或动物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的冷冻肉类制品,既未在“川冷链”平台录入追溯信息,也无《四川省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储存业务备案凭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吊销四川省牛上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51018200737)、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等13名相关管理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捕,涉案产品已全部扣押,相关涉嫌经营(仓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侦办。
二、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和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19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冻库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标示为:“28 XiangGangZhiHao”冷冻鸡脚筋2件(25斤/件),冷冻阿兰那牛肚1件(20Kg/件),冷冻鸡肾 12件(10Kg/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冻品肉制品检疫证明或海关通关手续、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冻品进行了就地查封扣押,并通知疾控部门对涉案产品及环境进行核酸检测(后经检测结果为阴性)。2021年2月20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对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出具上述3种涉案冻品的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供货方资质信息。上述涉嫌未经检疫的肉制品涉案金额为25200元。同时查明,该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编号:JY5134010013474(1-1)],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系统内不存在。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取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开票相关电脑系统数据,数据显示仅2018年8月24日到2021年2月14日,该公司商品销售单据金额为12115317.48元。
处理结果: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2020年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15日将该案提交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8日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西市检建移[2021]7号),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将该案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目前西昌市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8日,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渝两江市监移送字〔2021〕第004号),载明“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气瓶爆炸事故一案中发现,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给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环氧乙烷,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在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气瓶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非法充装。”2021年2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宏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环氧乙烷充装许可的情况下,用公司自制的增压充装工具在当事人公司外路边将环氧乙烷从100L钢瓶(70kg)充装进25L钢瓶(10kg;钢瓶编号199104017)后发货至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在重庆中诺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气瓶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剩余环氧乙烷气体退回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19支气瓶分别有13支销售给成都泰竽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另6支在2021年春节前处理给过路收荒匠,卖前均拆下减压阀和相应配件。钢瓶销售价格为550元/支。环氧乙烷销售价格为12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取缔当事人未经许可气瓶充装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三、罚款30万元。罚没共计301750元。
四、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事液化气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6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没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充装气瓶。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4日开始对外充装LNG(液化天然气)和CNG(天然气),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6日,共购进了16笔LNG,购进总量331.22吨,对外充装销售LNG的销售数量为310.452吨, CNG的销售数量为7.378吨,合计销售总量为317.83吨,销售额2106489.81元。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前往富顺县代寺镇宏茂加油站调查取证时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仍进行了LNG和CNG的充装销售。销售LNG 70547.74kg、CNG 1302.6kg,共获取销售收入503627.58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曾向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且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于11月25日同意其试营业5个月的客观事实,对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充装收入未予没收。但2020年12月30日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停止充装活动后继续从事充装活动属于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事LNG和CNG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3627.58元。2.罚款220000元。罚没合计723627.58元。
五、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8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内)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场所发现一批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安装好金属检验标志环,标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在该公司检验场所办公室内,发现一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SHOPJC00136-2021),该份报告已盖有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公章。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于2020年12月29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27日,当事人接到岳池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平滩气站送达的125只待检液化石油气瓶。送达当日,检验员王某在该批气瓶尚未完成检验的情况下,要求文员王某打印该批气瓶的检验报告,并要求将检验日期落为2021年1月。王某于当日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SHOPJC00136-2021)打印完成,并加盖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公章,该份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气瓶共125只,其中32只气瓶安全性能评定合格,93只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检验日期为2021年1月2日。
处理结果: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在液化石油气瓶尚未完成检验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且报告检验日期与实际不符合,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南充顺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该批气瓶的检验人员王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巴中市恩阳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5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恩阳区某火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冷冻柜中发现有元宝状黄色固体物3袋16.65kg和2个元宝模具。经查,当事人为了火锅汤料好看,从2020年11月开始,火锅店负责人张某分派厨师朱某将顾客吃完后的锅底残渣用钢制漏盆过滤,将油、水和渣分离,再用更细的漏勺再次过滤,用火熬制1小时左右过滤后的油,再将其倒入元宝模具中,冷却制作成“元宝红油”(元宝状黄色固体物)。在给顾客打红锅锅底时,在每个锅底中加1个“元宝红油”。同时查明:当事人制作“元宝红油”的数量及添加“元宝红油”的红锅锅底数未作记录登记。检查当天在厨房中发现的“元宝红油”是2020年12月中旬厨师朱某制作,两个桶中黄色固体物是厨师朱某于2020年12月23日过滤准备制作“元宝红油”熬制的原料。上述被查获的“元宝红油”及原料共39.55kg。单价10.875元/500g,货值金额860.2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客人食用过的回收锅底加工制作火锅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回收的油脂共39.55kg、元宝模具2个和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巴恩公(森)立字〔2021〕280号)予以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现已拘捕1人。
七、甘孜州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九龙县御龙府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1日,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县公安局在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孜州公安局的指导下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九龙县御龙府火锅店负责人卢某的陪同下对该店内厨房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厨房内有过滤工具(滤网)、炼制工具(铁桶)、一桶过滤好和一桶正在过滤的回收油;两桶过滤油分别重16.1kg和93.9kg。经查,当事人聘请方某担任厨师长,主要负责火锅底料的配方和炒制,方某自2018年7月开始至案发,在经营负责人郭某默许和股东赵某“生意不好的时候,加点老油(地沟油)在火锅底料里面提味道让生意好点”的授意下,一方面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追逐经营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以迎合消费者喜好“老油”口味为由,常年回收餐厨废弃油脂熬制火锅底料,并用该火锅底料烹饪火锅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厨师长方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该店另一厨师舒某和10名服务员证实,所有合伙人也对上述事实知情。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予以严惩。鉴于该案情节严重,经营者郭某、厨师长方某以及股东卢某、景某、杨某、舒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将案件移送九龙县公安局办理。
八、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富顺县富世镇富鼎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称富顺县富世镇富鼎烟酒食品店经营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等品牌的白酒。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富顺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张某车内和其位于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的库房内查出一批包括五粮液、五粮春、泸州老窖、贵州茅台、海之蓝、舍得、国窖1573、剑南春、水井坊等品牌的白酒,经委托五粮液集团、舍得酒业公司、剑南春酒厂、泸州老窖公司、洋河酒业公司、水井坊公司鉴定,确认其所经营的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货值26208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管辖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将案件移送富顺县公安局。
九、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绵阳市涪城区冠鹏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爪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2日,绵阳市涪城局接举报线索,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龙祥路西部冷都8号楼1层一名为冠鹏食品的食品经营店经营的纳晨牌单冻凤爪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在位于西部冷都9号楼3层1号库13号冻库中发现当事人有“纳晨”牌单冻凤爪1024件,经商标持有人判定为侵犯“纳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爪,“纳晨”牌单冻凤爪外包装系假冒。假冒“纳晨”牌单冻凤爪零售价为260元每箱,货值金额为:266240元。其中销售出去325件产品,违法经营额88355元。核定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5459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高达354595元,属于货值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交涪城区公安局立案查处,并抄送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何某、余某等5人违法生产地条钢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16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核实处理举报地条钢的函》(雅经信函〔2021〕7号),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何某余某等5人出资、代理筹措共计300万元,以何某为股东代表,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雅安市雨城区某公司的二车间,从事收售刨花、废钢、废铁等生产作业。随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车间的生产情况进行详细检查,进一步证实当事人在收售废钢铁等有色金属,并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地条钢,当事人生产的地条钢共计318根,均未销售。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认定,根据该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涉案的318根地条钢的价值为 715,640.71 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地条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收售废钢铁等有色金属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318根,并处353000元的罚款;2.对当事人无照收售废钢铁的行为,罚款7000元。共计罚款:360000元。
十一、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德阳市华山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广汉市珠海路一段的某医院项目建筑工地所用防火电缆产品的质量差。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库房中库存有德阳市华山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给某医院待使用的防火电缆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防火电缆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样送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判定被抽样产品不合格。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医院因建筑项目工程需要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由当事人向某医院销售防火电缆产品。经抽样检验有防火电缆(型号:YTTW 0.6/1kv、规格:4×25+1×16、生产日期:2020年5月4日、批号:2020042717)275米和防火线缆(型号:YTTW 0.6/1kv、规格:4×70+1×35、生产日期:2020年5月4日、批号:2020042718)140米,属不符合产品标准JG/T313-2014的不合格产品。从当事人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确认,不合格产品货值为53704.5元(规格为4×25+1×16的防火电缆销售价格为92.3元/米、规格为4×70+1×35的防火电缆销售价格为202.3元/米),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确认,其销售获利的违法所得为4369.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火电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防火线缆(型号:YTTW 0.6/1kv、规格:4×25+1×16)273米和防火线缆(型号:YTTW 0.6/1kv、规格:4×70+1×35)138米;2、没收违法所得4369.5元;3、罚款53704.5元。共计罚没58074元。
十二、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汉源辰星食品店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5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位于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里面的汉源县辰星食品店在进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2021年3月16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辰星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笔记本电脑上发现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的PPT文稿。经查,当事人使用含有“长期以来,世界医学界就发现生活在北极附近的爱斯基摩人,很少患有心脑血管、高血压和癌症等疾病….加拿大一些医学博士经研究得出结论,爱斯基摩人饮食主要是海豹油、海豹肉及鱼类等….”、“格林斯——三七片:中国唯一“蓝帽子”三七制品,入选国礼博物馆,更纯、更精、含量更高”“白蛋白在受损脏器中发挥作用的原理:入血吸收修复胃黏膜、合成肝细胞营养最主要原材料、小分子结构不增加肾脏过滤负担修复肾小球,增强肾功能、免疫升级,人体健康的保障”等宣传内容的PPT进行近10次现场宣传讲解,主要以会销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每次消费者参加人数10余人,宣传后消费者主要订购的是白蛋白、海豹油等PPT上面宣传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十三、德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查办的德阳某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介绍:德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德阳某学校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经核查相关线索,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9-2020学年期间对本校部分在读学生擅自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按1200元/学期/生的标准违规超收住宿费,违反了《德市发改价管(2019)34号文件》核定的住宿费1200元/学年/生的规定,当事人违规超收住宿费2352060元。(其中,中学:1547540元,小学:804520元)。德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有1013852元的多收价款未清退。
处理结果:德阳某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学生多付价款235206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清退的多收价款1013852元予以没收;2.罚款235206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365912元。
责任编辑:李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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